國家憲法

中華民國憲法首頁。圖片來源:國史館

中華民國元年 (一九一二年),君權結束,民權開始。可是如何保障民權?惟有仰杖憲法。民國憲法始於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,南京臨時政府擬定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」,當時清帝已遜位,袁世凱任臨時大總統。

第一章第一條說:「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」。第二條說:「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」。開宗明義,國家屬於人民,非一姓一黨所有,中國遂脫離延襲數千年的帝制。

第二章第五條說:「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,無種族、階級、宗教之區別」。第六條說:「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項之自由權。」左列有十五條,概言之:身體、家宅、財產,依法保障,營業、言論、著作、刊行、集會、結社、書信、遷徙、信教,是國民應有自由,請願、陳訴、訴訟、任官、選舉,是國民應有權利,納稅、服兵,是國民應有義務。約法雖僅軀幹,中國民主政治攙扶啟程。

初期,袁世凱、段祺瑞、曹錕曾草率修憲。至民國十七年 (一九二八年) 六月,國民政府北伐勝利,國民革命軍收復北京,幾近統一中國,國民政府乃於十月公布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」,依  國父孫中山之軍政、訓政、憲政三階漸進,訂「五權憲法」,設行政院、立法院、司法院、考試院、監察院。

民國二十年 (一九三一年) 四月國民政府草成「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草案」,六月明令公布。

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,軍事委員會蔣介石委員長於國民會議開幕宣佈「五五憲章」。圖片來源:國史館

民國二十二年 (一九三三年) 一月二十日,立法院組憲法起草委員會,翌年十月十六日,立法院通過「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審查修正案」,歷三次修訂,於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公布,史稱「五五憲草」,本擬翌年十一月召集國民大會完成制憲,但是抗戰爆發,暫告中斷。

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九日,國民政府蔣介石主席招待國民大會代表。圖片來源:國史館

民國三十四年 (一九四五年) 八月十五日,日本宣告無條件投降。民國三十五年 (一九四六年) 一月,各黨於重慶參加政治協商會議,同年十一月十二日,各黨代表除共黨拒絕參加,皆抵南京參加制憲國民大會,代表人數約一千七百人。十三日 蔣介石主席致辭說:

「……追溯生平,終覺得我們從九一八國難以來,到今天還沒有頒布憲法,實行憲政,是一件最大的遺憾。我對於結束訓政實施憲政以完成建國大業的希望,在此三十年之間,是沒有一時一刻忘懷的,我們革命建國的奮鬥是為國為民,是要實行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的民主政治,這是我們革命的最後目標。這一個最後目標一天不能達成,就是我們 國父的遺志一天沒有達到,亦就是我們對國家對人民對五十年來的革命先烈一天沒有盡到責任。我要特別掬誠以告各位的,中國國民黨自民國二十年受國民會議的委託以行使政權,國民政府根據訓政時期的約法行使治權,在這十餘年中間,沒有一天不兢兢業業,如重負之在身。現在抗戰勝利,幸能無負國民的付託,所唯一期望的,就是要及早制頒憲法實施憲政,歸政於全國的人民,以立民國百年不拔的根基。而這個神聖莊嚴的制憲任務,就要我們代表諸君來共同負荷。」

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國民大會於南京開幕。圖片來源:國史館

民國三十五年 (一九四六年) 十二月二十五日,全體國民大會代表一致起立通過「中華民國憲法」,吳稚暉先生以大會制定之「中華民國憲法」呈付國民政府主席 蔣介石先生,翌年一月一日公布,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實施。中國國民黨經半世紀之奮鬥,終能實施憲政。痛惜民國三十八年 (一九四九年) 大陸淪陷,中華民國憲法今天只能在臺灣一省實施,在此貫徹「民有、民治、民享之民主共和國」。百年前,民國元年的「臨時約法」已經明列人民應享有諸多自由與權利,如言論、著作、刊行、集會、結社、遷徒、信教、任官、選舉等,但是到今天大陸人民依然無法擁享。

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,國民政府蔣介石主席與國民大會主席團合影。圖片來源:國史館